城市条例

*请注意,下面列出的文件仅供参考,不应作为正式文件使用. 他们最近更新了 2024年3月21日.

请与市办事员办公室联系 (603) 610-7208 查阅有关签发城市条例正式副本的资料.

目录表

第一章行政法规

  • 第一条-行政法典
  • 第二条-留作将来之用
  • 第III条-董事会
  • 第四条-委员会/当局
  • 第五条-采购程序
  • 第六条-留待将来使用
  • 第七条-生效/采用
  • 第八条-道德准则
  • 第九条-利益冲突/强制性财务披露
  • 第十条城市通信系统
  • 第十一条-预算编制日期
  • 第12条-公共建筑物内禁止的行为
  • 第XIII条-市政执法程序(引用条例)
  • 第十四条-市政基金结余
  • 第十五条-解雇休假基金
  • 第十六条-通过预算决议确定费用
  • 第17条-公共艺术的资助
  • 第18条-信用卡支付

第二章:印章、契约和选举

  • 第一条——城市印章
  • 第II条-契约
  • 第三条-选举

第三章-公众健康

  • 第一条——公共卫生
  • 第二条固体废物、庭院废物和回收利用
  • 第三条埋地
  • 第四条——噪声控制
  • 第五条-油漆铅中毒的预防/控制
  • 第六条——面向成人的场所
  • 第七条——无毒区
  • 第八条防蚊控制
  • 第九条-一次性用品在城市物业上的分配 (Eff. 12/31/2020)
  • 第十条—全市一次性用品配送 (Eff. 12/31/2020)
  • 第11条- COVID-19大流行期间的面罩(于2021年6月7日废除)

第四章:食物发牌及规例

  • 第1条——食品许可和法规

第五章消防部门和消防条例

  • 第一条——消防部门
  • 第二条-留作将来之用
  • 第三条-保留供将来使用
  • 第四条-留作将来之用
  • 第五条-留作将来之用
  • 第六条消防部门紧急医疗服务费用
  • 第七条-爆破
  • 第八条-报警系统
  • 第九条-采用的消防规范

第六章-许可证

  • 第一条-总则
  • 第二条——台球和保龄球
  • 第三条-模型车槽赛
  • 第IV条-投币式游乐设备(1983年1月17日通过)
  • 第五条拳击和摔跤
  • 第六条-保留
  • 第七条狗和其他宠物
  • 第八条-保留
  • 第九条马戏团
  • 第十条-戏剧/游行/露天会议
  • 第十一条-保留
  • 第十二条酒店等.
  • 第13条-小贩和小贩
  • 第十四条典当商
  • 第十五条——轮滑场
  • 第16条-律师/杂志订阅
  • 第XVII条-户外用餐障碍许可证

第七章车辆、交通及停车

  • 第一条-停车计时器
  • 第II条-的士
  • 第III条-交通条例
  • 第四条:非街道停车场
  • 第IVA条-巴士站及的士站
  • 第五条——自行车规则
  • 第VA条-社区中心/市政厅/地区法院停车场
  • 第六条装载区 
  • 第七条——卡车和公共汽车旅行
  • 第八条-危险物质
  • 第九条-处罚/没收/可分离性
  • 第十条-拖曳
  • 第十一条-速度限制
  • 第十二条:残疾人停车
  • 第13条-所需设备-扫雪机
  • 第14条-战俘登记豁免
  • 第十五条——紧急车道
  • 第十六条:仅限居民停车
  • 第XVII条-助力车规则
  • 第十八条——电动汽车充电站和电动汽车停车位管理办法
  • 第十九条——共享主动交通

第八章-街道上的妨害行为

  • 第一条-责任
  • 第二条-公园
  • 第三条-朴茨茅斯城市林业条例
  • 第IV条-海港条例
  • 第V条-自然保育条例
  • 第六条-需要持证旗员的建筑工程

第九章杂项公益事业

  • 第一条——杂乱的房屋
  • 第二条-保留
  • 第三条未成年人的管理
  • 第4条-清除排泄物
  • 第五条公共道路障碍物、设置及登记
  • 第六条城市植物或财产
  • 第七条市政滑板、轮滑或滑旱冰设施
  • 第八条——寄宿公寓

第十章-分区 (土地使用规例)

  • 第一条-目的和适用性
  • 第二条管理与执行
  • 第三条-不合格地块、建筑物、构筑物和用途
  • 第四条分区及使用条例
  • 第5条尺寸和强度标准
  • 第VA条-基于字符的分区
  • 第6条-覆盖地区
  • 第七条——灵活发展
  • 第八条-补充使用标准
  • 第九条-特殊用途
  • 第十条——环境保护标准
  • 第十一条场地开发标准
  • 第十二条-标志
  • 第十三条-履行标准
  • 第14条-影响费
  • 第十五条-定义

第十一章-人行道、污水渠、街道布局、土地细分

  • 第一条-人行道
  • 第II条-下水道
  • 第三条街道的布局和建设
  • 第四条——土地的细分
  • 第五条街道名称和街道编号
  • 第六条-提交规划委员会
  • 第VII条-分区条例
  • 第八条-地盘规划审查

第十二章C朴茨茅斯市建筑规范

第十三章-保留

第十四章-房屋法典

  • 第1条-定义、使用证书、管道、电气等要求., 垃圾/垃圾处理, 已界定的危险建筑物, 维修/拆卸标准, 处罚, 房屋规范检查员的职责, 建筑委员会, 委员会和当局的职责, 上诉, 执行, 行政责任, 警察和消防部门的职责, 可分性
  • 第II条-拆卸

十五章 - - - - - -保留

第十六章-公用设施

  • 第一条-水条例
  • 第II条-排入暴雨排水系统的污水的规管